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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不動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不動產糾紛的訴訟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