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金額與實際不一致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3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借條金額與實際不一致應以出借人實際借款數額為準。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與借款人所證明的交付金額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足額交付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以實際交付金額為借款金額。 TAG標籤:債權債務 金額 個人債務 借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