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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孩子探視權嗎

不讓孩子探視權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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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法律規定,不讓孩子探視權嗎

您好,離婚後不讓看孩子的事情時有發生。您應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探視權呢?您可以找到您的前妻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她允許你探望孩子 探望權一般從雙方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生效之日起便自動享有,任何個人或單位非經合法程序,不得干擾、阻撓探望權的正當行使。
對於無中止理由拒絕對方探望子女,甚至藏匿、轉移子女等行為,在勸説教育無效的情況下,也可採取某些強制執行措施。 有關司法解釋提出,我國《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進行説服、教育或警告,對拒不服從者可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本身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