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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給孩子改姓名條款

離婚協議給孩子改姓名條款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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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判給女方可以改姓名嗎


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同時也明確規定,變更姓名要依照規定而行。

姓名的變更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既涉及到親情、人倫道德,又涉及到讀書、工作等現實生活,更涉及到法律規範。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更名,都是允許的,但需要到户籍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10週歲以上兒童 應徵得本人同意),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户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等。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無須離異的父母雙方均同意才能辦理。成年人更名,需要本人到户籍登記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