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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傷害賠償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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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工作年限已經年滿一年了那麼應該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如果沒有滿一年但是實在六個月以上的這個時候可以按照一年計算,也是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不滿半年的這個時候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