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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固定資產發票怎麼搞

處置固定資產發票怎麼搞
處置固定資產發票怎麼搞
1.如果是屬於不動產,那麼根據營業税法規的規定要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要開具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如果是屬於動產,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税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税函發[1995]288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舊貨經營增值税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8]6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徵收率的通知》(國税發[1998]122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2]29號)幾個文件的規定分不同情況繳納增值税,並根據不同情況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1)、如果同時具備三個限定條件的“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那麼暫免繳納增值税,但應開具普通發票;(2)、如果是不符合三個條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不符合舊貨概念的固定資產,即廢舊物資,那麼要按適用税率或徵收率繳納增值税,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3)、如果是不符合三個條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關於舊貨的概念的,那麼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開具普通發票;(4)、如果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徵消費税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税。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應開具舊機動車銷售發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