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認定標準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介紹賣淫罪認定標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TAG標籤:認定 賣淫罪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