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銷增值税清算
增值税
税收政策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税[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二)項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 母公司A向其子公司B無償劃轉土地使用權屬於增值税的納税範圍,需要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税。
2. 母公司視同銷售的銷售額按以下方法確定:
(1)按照納税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