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7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有期徒刑緩刑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的規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TAG標籤:刑事處罰辯護 判處 緩刑 刑事辯護 有期徒刑 教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