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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鑑證日期

商品房合同鑑證日期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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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日期如何確定


商品房交付時間的認定,主要涉及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説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户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户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户“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户,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開發商承擔;交付使用後,即使房屋權屬證沒有辦理完畢,房屋可能的風險由購房人承擔。購房人接到書面通知書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自書面通知書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購房人承擔一切風險,當事人約定的除外。這裏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於買受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交房手續,則不構成“正當理由”。

並不是説商品房修建好了之後,那麼開發商就可以向購房者交房,此時有一定的條件需要滿足,至於商品房的交房條件,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要是開發商不滿足規定條件進而交房的話,那麼此時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