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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包括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包括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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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中應迴避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與當事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

2、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3、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符合迴避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用口頭方式申請回避的,承辦處室應當予以記錄。

被申請回避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本局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時不參與有關事項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中層幹部的迴避,由局領導決定,其他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處室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