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聽證會程序規定如何呢?
聽證書記員: 一、核對聽證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
行政複議參加人)身份 二、宣佈聽證紀律: 1、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照相; 3、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4、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5、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鼓掌、鬨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6、關閉通信工具。 (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會準備就緒) 聽證主持人: 一、宣佈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名單。 二、宣佈聽證會開始,案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案)。 三、在聽證活動中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權利、義務: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權利是: 1、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回避; 2、可以委託l至2人作為
代理人參加聽證; 3、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 4、聽證結束前作最後陳述.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聽證紀律; 2、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詢問,如實陳述; 3、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4、申請人可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權利、義務是否清楚,是否申請回避 。 五、聽證順序 第一階段: 1、申請人就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2、被申請人就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依據進行答辯; 3、第三人就有關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第二階段:聽證主持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被申請人舉證,申請人、第三人也可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進行質證。 第三階段:辯論(開始辯論,順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四階段: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六、宣佈聽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以上是行政複議聽證會程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