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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 醫療糾紛處理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糾紛的類型將發生變化

醫療糾紛特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對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為及其後果和原因產生異議時所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狹義的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葛,並向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廣義的醫療糾紛是指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或者醫療機構存在其他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的行為,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


1、《侵權責任法》實施前的醫療糾紛類型


《侵權責任法》實施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兩大類型:一是醫療侵權糾紛,這種情況又可以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二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其實,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分別嚴格歸屬於這兩大類型中的某一個,而是常常發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即一個醫療糾紛既可以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本文根據醫療機構侵權和履行義務行為對產生糾紛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患方訴訟所選擇的責任追究方式,區分為醫療侵權和醫療服務合同兩類糾紛。


2、《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糾紛的類型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糾紛從大的方面仍分為兩種類型: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不同的是,醫療侵權糾紛不再區分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專章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其中所規定的醫療損害方面的損害賠償不再區分醫療事故與非醫療事故。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