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有多少年
商標註冊有效
期限,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十年。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
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
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