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3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內容是什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TAG標籤:二百二十五 訴訟仲裁 訴訟法 訴訟仲裁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