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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生效的刑事判決抗訴

檢察院對生效的刑事判決抗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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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未生效的刑事判決抗訴怎樣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檢察機關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