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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法院可以採取該措施嗎?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8.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