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6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TAG標籤:公司經營糾紛 企業 微利 公司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