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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法律依據

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法律依據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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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混同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財產混同在婚姻法上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是根據其他的法律可知離婚家庭財產混同就是指家庭共同財產,如果要進行財產分割是需得到共有人的認可,否則需提供證據證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工資,獎金。工資和獎金是夫妻雙方在日常勞動中獲得的報酬,不管是腦力勞動還是體力勞動。其不僅包括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形式的報酬收入,諸如紅包、禮金、津貼等獲得的貨幣,這些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共同生活中總會為了生活經營一些項目,或者進行某些生產活動,但是歸根結底都是為了提高家庭生活質量。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這樣一些通過生產或經營獲得的收益,不論是夫妻雙方哪一方實施獲得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是近年來新起的一項家庭收入來源,夫或妻一方通過寫作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進而取得經濟利益,只要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繼承或者繼承遺產時被指定的受益人僅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時,該財產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婚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婚後的個人生活用品,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



    男女在結合成為一對夫妻之後就需要將他們所獲取的財產混同來計算而不再是個人的事情了,而婚姻法當中並沒有關於混同的概念而只是規定了夫妻的財產只要沒有特殊的約定就自然地混在一起,只有在離婚時才會進行清晰地分割以便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