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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方可否要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非合同方可否要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非合同方可否要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非合同方能否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在法律上的説法就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確認合同無效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合同當事人主動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法院經審理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較為常見,但由合同關係以外的其他人以起訴的方式要求確認他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為無效的較為少見。 只有與無效合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就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財產權、人身權或其他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是與他人直接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訴,要求法律保護。因此,基於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第三人要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符合原告的條件,如果合同與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即使該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只有當無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