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第二十八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0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的內容是什麼《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3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責任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TAG標籤:環保法 訴訟仲裁 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