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塘廈辦理居住證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1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因我在東莞塘廈積分入户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TAG標籤:辦理 塘廈 勞動糾紛 勞動保障 東莞 居住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