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有錯誤,如何要求其改正
法院判決書有錯誤,可以向法院申請補正筆誤,法院可以裁定補正。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
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
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
公證機關賦予
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