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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訴訟財產保全金還退還嗎

民間借貸訴訟財產保全金還退還嗎
民間借貸糾紛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它又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種形態。


(1)訴訟財產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這段時間內,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於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雖然無緊急情況,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也應儘快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付諸執行。


(2)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需要採取保護性的臨時措施,使其合法權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的強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