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對口支援協議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醫療機構用地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醫療衞生機構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0)42號文件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衞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税;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 TAG標籤: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 支援 對口 協議 醫療糾紛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