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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怎樣認定

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怎樣認定
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怎樣認定
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是實施了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的才能認定為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認定行為人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依據為行為人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行為的應當定罪,一般會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