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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扣除羈押

撤銷緩刑扣除羈押

緩刑是屬於我國刑事處罰的措施之一,不屬於主刑也不屬於附加刑,是從有期徒刑中演變出來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是有一定條件的,犯罪情節一般是比較輕的,那麼判緩刑那羈押怎麼抵?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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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扣除羈押

撤銷緩刑的情況:
緩刑的撤銷,是指由於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遵守法定條件,而將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使犯罪人執行原判刑罰甚至實行數罪併罰。緩刑的撤銷包括三種情況: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經過了緩刑考驗期後才發現行為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所犯新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種緩刑的撤銷,並不是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為充足條件;換言之,只有具有上述違反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才應當撤銷緩刑;具有上述違反行為但情節並不嚴重的,不能撤銷緩刑。另一方面,其中的“違反法律”,不包括違反刑法。如果違反刑法,則屬於上述第一類緩刑撤銷,應當實行並罰,而不只是執行原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撤銷緩刑,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問題是,在經過了緩刑考驗期後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否撤銷緩刑?我們持否定回答。因為刑法第77條明文規定,只有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才能撤銷緩刑;既然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就不能撤銷緩刑,只能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