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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無力賠償怎麼辦

民事訴訟無力賠償怎麼辦
民事訴訟賠償無力支付怎麼辦

民事賠償中,經法院強制執行但還是無力償還債務的,可由法院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與賠償相關。若是法院判處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對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這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遇道民事訴訟賠償無力支付的情況,往往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執行,只有等到被執行賠償的人有執行能力的時候,可以隨時請求法院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