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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交通違規繳費時限

車輛交通違規繳費時限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鑑定的時限

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有權暫扣肇事車輛進行檢驗,但是不能濫用這種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鑑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託人;(二)委託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鑑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説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