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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繳納的定金

口頭合同繳納的定金

一些合同在簽訂的時候,是需要繳納相應比例的定金,確保雙方達成相應的合作意向。有些人簽訂的是口頭合同,也給予了定金,覺得這個合作應該是正規的,但後來聽人説這種方式的風險很大。那麼,口頭合同繳納的定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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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的時候繳納定金未簽訂合同能要回定金嗎

首先應當瞭解認購書與定金的法律性質。認購書在於約束雙方在一定時限內就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繼續進行磋商談判,以最大誠意促使合同訂立。認購書籤訂後,出賣人必須保留房屋至約定磋商之日,此前不得另行定購或轉售,但買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則坐失商機;買受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出賣人另行訂購或轉售則無法實現權利。定金能夠制約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義務:出賣人可以保留商機,但另行訂購或轉售則雙倍返還定金;買受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自身原因而不能訂立合同則喪失定金。定金具有督促、制約、保障的功效,定金罰則對雙方當事人平等適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説,返還定金的條件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喪失定金的條件為“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故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時間與地點繼續磋商合同事宜,否則將喪失定金。認購書分為已決條款與未決條款,已決條款不得變更,需要磋商的是未決條款與已決條款的細節部分,進行磋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不能訂立的,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定金可以返還。由此可知,定金可以保障買受人利益,也可以變成購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