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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責任主體認定

玩忽職守責任主體認定
玩忽職守責任主體認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

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2、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