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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叛逃罪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叛逃罪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一、叛逃罪的處罰標準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叛逃的,攜帶國家祕密叛逃的,叛逃後發表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言論的,等等。
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叛逃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叛逃罪與背家罪的區別
叛逃罪表現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也具有的性質,但是叛逃罪與背家罪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背家罪的主體只要是跨國公民即可。

二,在客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行為;而背家罪則表現為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二)叛逃罪與軍人叛逃罪的區別
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個是軍人。
(三)叛逃罪與偷越國(邊)境的區別
犯罪目的不同,主體身份不同。犯叛逃罪與偷越國(邊)境的,屬於吸收犯。
(四)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區別
所謂投敵叛變罪,是指投奔敵人營壘併為其效勞,或者在被捕、被 俘後,敵人的行為。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都具有的性質,但是二者卻有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犯罪主體不同。本罪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是中國公民。

二,在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投敵叛變罪則表現為投奔敵人營壘或者敵人的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是本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卻不是投靠敵人;而投敵叛變罪則主要是投靠敵人,並有變節行為,卻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