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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化項目合作協議

產業化項目合作協議
農業產業化合作協議要怎麼寫,差不多就行?
甲方: 乙方: 鑑於甲方在農業領域具有前瞻性發展策略和管理運營團隊,乙方擁有優質水稻流土地、水稻種植資源優勢,雙方為共同推動乙方農副產品的品牌戰略,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目標 1.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充分利用各自優勢,共同為乙方打造一個專為生產有機水稻的種植基地,實現生產、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的整體優化。 1.2.雙方均保證通過互利合作,實現企業間的優勢互補,運用新型商業模式創新農副產品的生產、銷售,實現互利共贏的目標。 第二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2.1.乙方負責以甲方名義進行土地的流轉,土地的承包權人為乙方。 2.2.甲方負責為乙方以上土地的種植、生產、深加工以及包裝工提供跟蹤指導服務,在此基礎上為乙方打造有機水稻基地。 2.3.甲乙雙方實現各自目標任務時,將通過協議達到共同打造、連合開發農副產品的企業間的互利合作。 2.4.為了實現甲乙雙方的戰略合作,以及彼此之間的強強聯合和誠信互助,乙方應積極注入資金打造有機水稻基地,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申請政府優惠產業政策的支持的指導和編寫有機水稻認證等相關項目文件資料。 2.5.甲方應積極加強乙方企業知名品牌的打造、銷售團隊的構建、銷售渠道的覆蓋、本地農副產品基地的打造工作。 2.6.乙方應要大力尋求政策的資金扶持。 2.7.對於乙方投入資金多少由乙方自主決定。乙方投入的資金,應根據商業運作的需求穩健、持續的投入,而不是採取盲目的一次性投入。 第三條、工作開展 4.1.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指派 代表負責為本協議的合作負責。乙方指派 代表負責為本協議的合作負責。 4.3.代表職權: 4.3.1.接受甲乙雙方的雙重領導,負責完成公司部門的本職工作。 4.3.2.協調甲乙雙方的戰略合作事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4.3.3.負責本合作協議的實施,並適時根據公司發展戰略提出風險預警評估。 第四條、特別約定 除非為了遵循有關法律規定,有關本協議的存在、內容、履行的公開及公告,應事先獲得相對方的書面批准及同意。 第五條、生效 5.1.協議經雙方合法簽署後生效。 5.2.本協議一式肆份,各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其它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住所地: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住所地: 簽約地點: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