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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必備條款具體包括哪些

倉儲合同的必備條款具體包括哪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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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必備條款具體包括哪些
1、倉儲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1)貨物的品名和品種;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2)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3)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4)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5)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條 【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