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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醫生的責任

醫療糾紛醫生的責任
醫療糾紛醫生的責任
醫療糾紛醫生的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除了醫療機構要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2、對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1)在目前社會體制下,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往往會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正由於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存在,也往往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手下留情”。患者不妨多加註意!
(2)並非發生醫療事故就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的評價標準是“嚴重不負責任”,而非醫療事故本身。也就是説醫療事故罪只處罰“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醫療事故行為;即使發生醫療事故,沒有達到“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則不構成醫療事故罪。目前司法解釋沒有對何種行為屬於“嚴重不負責任”作出規定,患者追究醫療事故罪基本不可能。根據《侵權責任》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明確醫療糾紛中,醫院方承擔責任的訴訟主體不是醫生個人,而應當是醫療機構。因此輪轉醫生遇到醫療糾紛對外自己不需要承擔責任,應當由單位承擔。可以看出如果是醫療當中發生了醫療事故的話賠償方面一般都是需要單位來進行承擔的,而不是醫生來進行承擔。但是醫生肯定是有主要的責任的,因為畢竟事故是因為醫生而起的。對於醫療事故的發生醫生應該要注意,要遵守醫生的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