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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審查逮捕期限

取保候審的審查逮捕期限
審查逮捕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犯罪事實已經有公安機構查明清楚時,公安機關需要向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檢察院將進行審理下達批准命令,有檢察院下達批准命令後必須在七日內進行逮捕,如果在逮捕前就進行拘留的話,拘留期不算在逮捕羈押期內中。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需要考慮刑事案件本身的難易程度,因為在刑事拘留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本身就沒有資格強制拘留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經予以拘留就需要在37天之內提請逮捕。可是,人民檢察院在七天之內作出了逮捕的這種決定,逮捕之後,公安機關還具備一定的偵查羈押權限,時間長短就不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