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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能否上訴

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能否上訴
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能否上訴
從當事人的救濟途徑看,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銷仲裁裁決裁定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第3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上訴。

該條也是確定當事人不享有上訴權最重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否則當事人直接上訴即可,沒有必要再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本身就意味着當事人上訴權的喪失。

同樣,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仍不享有上訴權。

因為同一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同的訴權,不因案件結果不同而享有不同訴權。

法律不可能對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同一案件規定不同的救濟權利,即如果仲裁裁決被撤銷,當事人均可向法院重新起訴,而如果駁回當事人申請,則當事人就享有上訴權,也就是説該類案件當事人應當均沒有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