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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賠償款包括安置補助費

徵地賠償款包括安置補助費
徵地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所需之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及《最愛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徵地農户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安置被徵地農民。如被徵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徵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


徵地的過程中存在很多的問題,徵地標準的糾紛是最多的,很多的農村土地在材料或者分配上都屬於口頭或者簡單的紙張的證明,在徵地補償中就會出現一些糾紛。在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對於一些種植物的分配主要根據種植人的付出作為補償的依據,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