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事實勞動關係證言怎寫

事實勞動關係證言怎寫
事實勞動關係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嗎

1、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其所有員工的工資單、考勤記錄等,而證人又是早已離開施工單位或乾脆就不是該施工單位的員工,這種情形,仲裁員應在認真審查工資單、考勤記錄真為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確認勞動者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


2、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説,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  總之,這類案件,給仲裁員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作為一名仲裁員,應本着對客觀事實的正確認識和日常常識,以崇高的職業道德和良知,表明自由心證過程,特別是要從事實勞動關係的典型特徵出發,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斷。


提醒廣大勞動者,一定要增強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在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定要善於收集、保存各種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工資條、員工卡、應聘登記卡、錄音資料以及同時出現單位公章及本人姓名的書面材料,為日後維權做好充分的準備。


一般來説如果證人提供的證言並不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話,那麼是不能夠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只有證人證言能夠證明,且用人單位不能夠反駁的情況下才能夠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對我國的勞動者具有較大的意義,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按照這類勞動關係證人證言辦理這類勞動案件。合法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勞動時應積極的進行相關證據收集,合法的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