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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保卡斷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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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地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的第47條規定了國家徵地標準的內容,目前國家沒有對徵地補償作出統一的具體數字。 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如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市場價格來計算補償。 目前沒有新的國家法律規定,主要還是看地方政府在這個問題怎麼細化國家的規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