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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電動車

電動車 危險駕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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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電動車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現實中,並無相關國家機關對電動三、四輪車進行登記管理,也未核發相關機動車車號牌、行駛證,還未要求電動駕駛三、四輪車取得駕駛證。所以,參照《刑事審判參考》第894號案例精神,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危險駕駛電動三、四輪車的,同樣不應當認定為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