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十日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TAG標籤:破產清算 清算 公司經營 企業 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