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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如何處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如何處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如何處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的話,要求離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離婚的法定情形以證實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已經破裂,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