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個人社保補繳
武漢個人社保補繳包括哪些情形
(一)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一是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範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二是本市統籌範圍內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三是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二)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四)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
(五)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