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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比較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比較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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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有何不同


“儘管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經制定出來了,但由於長期缺乏具有統率性的民法總則,我國民法體系化程度不高。”《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説。通則和總則是兩回事,前者不僅涵蓋了民法總則的部分,還規定了物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大量原本屬於民法分則的內容。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距今已有30年,限於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和立法技術,其中許多制度已經過時,比如“聯營”;而許多勃興於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內容又沒能規定在《民法通則》中,如環境權、公司股東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