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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作品不是版權法保護的範圍

有什麼作品不是版權法保護的範圍
有什麼作品不是版權法保護的範圍
不屬於版權法保護的範圍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其中“依法”,是指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第八章廣播影視作品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其中的“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而被政府主管機關明令禁止的作品。此處“禁止”必須作嚴格理解,作品因內容不當而被傳播媒介拒絕採用,不屬此列,電影、電視劇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也不是被“禁止”,都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都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其目的在於使這些作品儘可能廣泛地、不受阻礙的傳播,以利於公眾使用,規範公民的社會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是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由於缺乏獨創性,並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傳播,也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在新聞內容中融進了作者的思想觀點或者形象描寫,如新聞綜述、新聞評論、報告文學等則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及公式。這類作品通常沒有創造性特徵或只具有社會一般常識性特點,屬於人類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共同精神財富,不能為任何人所有,故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