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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又犯新罪的

假釋期又犯新罪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假釋結束又犯新罪是累犯嗎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