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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與和無效

合同撤銷與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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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1、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婚姻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關係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結婚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後。


2、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兩者的程序不同。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訴訟程序進行,由法院裁判。而對離婚,一些國家規定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


5、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係”被宣佈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