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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規定,人體輕傷的鑑定的標準是什麼

人體輕傷的鑑定的標準是什麼,有什麼規定
人體輕傷的鑑定的標準是什麼,有什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發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A 146-1996)同時廢止。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閲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