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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時間規定

行政賠償時間規定
行政賠償受理時間規定
行政賠償程序指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和形式等。行政賠償受理時間規定有限制,不超過兩年。《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